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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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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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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工作的必要性

2016年,为了推行全市公园的差异化管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相关规定,研究出台了《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按照公园主导功能不同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历史名园、主题文化公园以及生态公园五个类别,并按照公园品质及管理水平分为三个等级。《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规定对全市405处注册公园实施了分类、分级评定。

“十三五”时期以来,全市新一轮百万亩造林工程的深入推进,城乡融合的公园绿地游憩体系不断完善,各类公园数量和类型大幅增加,并且随着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明确构建“一屏、三环、五河、九楔”网络化的市域绿色空间结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原有的《管理办法》在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体系构建、评定标准等方面已难以适应实际管理需要,需要重新修订完善,推动首都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需求。

二、主要修订过程

《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自2020年6月启动,历时两年,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试点调研(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以通州区为工作试点,组织专家广泛走访座谈和公园实地调研,提出通州区公园分类分级优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评价体系以及试点路径。经专家反复论证,对全区已建、在建公园进行评定筛选,提出新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框架。

第二阶段为扩大试点(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在“通州试点”基础上,对海淀区公园进行全面试点、验证,进一步明确公园分类分级评判标准及组织实施程序等核心内容,对海淀区113家建成公园进行逐一调研评定。

第三阶段为全面调研(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根据全市公园绿地资源分布及特征、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定规划衔接要求,组织各区对所辖公园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对原有注册公园进行再评估,建立管理台账并启动自评、申报工作。

第四阶段为征求意见(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完成《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主要条款的修订工作,通过首都之窗和北京市园林绿化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征询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以及基层公园管理者意见。

第五阶段为完善定稿(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报批程序。同时,完成发布第一批北京市公园名录。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正文共计二十条、附件3个。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总体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内容。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本市公园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游园、生态公园、自然(类)公园等七个类别,并界定了各类公园具体内涵、四个基础等级以及评判的依据。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园类别、等级初次申报的流程、申报材料要求、公园命名规则等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于公园分类分级管理的监管、通报、奖惩机制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了各区园林绿化局及有关单位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园主动公示和接受公众监督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了区园林绿化局制定细化措施并报上级备案的要求。

第二十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起施时间以及废止文件的内容。

附件3个,分别补充了相关的名词解释、公园类别评定条件以及公园等级评价指标等内容。

四、主要创新内容

与上版《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在以下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民公园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更加适应新时代首都公园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发展要求:

(一)增设“游园”类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将公园绿地体系中零星分布的小型的、在市民户外游憩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带状绿地(宽度一般大于12米),归入“游园”,解决了公园类型范围覆盖不全,避免出现管理盲区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此类绿地的游憩功能。

(二)单列“历史名园”类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将“历史名园”从“专类公园”中单独出来,匹配其在传承首都文化基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超越了之前限指“传统园林”的范畴,符合首都重视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践需要。

(三)扩充“专类公园”外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结合北京实际,综合公园用地、发展定位的现状,将“城市湿地公园”“近郊型郊野公园”等类别公园归入“专类”管理,有利于丰富专类公园的主题类型,增强和明确该类公园发展定位,促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四)优化“生态公园”内涵。《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顺应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优化整合工作,将原类别包含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按照用地性质、功能定位和管理主体等特点,调整归属到“专类公园”或“自然(类)公园”类别,符合《北京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2018年-2035年)》确定的以城乡公园系统、自然公园系统、城市绿道系统为骨架的公园游憩体系。

(五)赋予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应管理权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公园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核定。评定为三级或者四级公园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核定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这就在实现分类分级管理实际中,赋予了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空间,明确了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管理重点,并提高了裁量管理的效率。

(六)建立公园类别、等级评价结果通报和公示机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每年公园类别、等级的评价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并建议纳入市、区林长制等相关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作为市、区各相关部门政策保障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公园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园的类别和等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报机制和公示机制的建立,能够激励各级公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理念,加大工作力量投入,注重工作质量和效果,把握公园公益事业的惠民发展方向。

 

相关解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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