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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林业 节水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23-02-20
  5. [成文日期] 2023-02-17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3〕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2-20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北京市节水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2023-02-20 10:05:00

  

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北京市节水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贯彻落实〈北京市节水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3年2月17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贯彻落实《北京市节水条例》工作方案 

《北京市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加强依法节水,全面开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严格取水用水过程管理

1.做好用水总量控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办理取水许可证、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制定用水计划、建立对公园绿地、园地、林地、湿地等园林绿化用地用水台账、如实报送用水量、依法缴费(税)等工作。(责任单位:城镇绿化处、生态保护修复处、公园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林业站、绿地养护中心、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2.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照园林绿化用水实施分区分类差别化定额管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造林抚育期满后,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下达用水指标。(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城镇绿化处、公园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产业发展处、林业站、绿地养护中心、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3.强化日常节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日常巡查和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前应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管网损坏。明确用水设施管理责任人,加大用水、节水的管理力度,杜绝用水违法违规行为和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城镇绿化处、公园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产业发展处、林业站、绿地养护中心、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4.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优先选用节水耐旱植物品种;建设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优先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不具备节水灌溉条件的,应采取其他节水方式,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改造。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城镇绿化处、公园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产业发展处、科技处、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二)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5.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园林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减少地下水、自来水等新水的使用。鼓励在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等区域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公园、绿地,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责任单位:规划发展处、生态保护修复处、城镇绿化处、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绿地养护中心、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6.加大再生水多元利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动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将再生水作为首要水源。鼓励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湿地用水禁止使用自来水、地下水等新水,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城镇绿化处、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公园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三)完善配套政策制度

7.建立考评制度。制定节约用水考评制度,把节水工作管理纳入年度考评范畴。(责任部门:生态保护修复处、城镇绿化处、绿地养护中心、公园管理处、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8.制定节水标准与用水定额。根据节水工作需要,构建园林绿化等领域的先进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节水技术水平等情况,适时制修订用水定额标准。(责任部门:科技处、规划发展处、城镇绿化处、公园管理处、产业发展处、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

(四)加强行业节水宣传

9.组织专题培训。以严格落实《条例》为基础,重点围绕《条例》主要内容,针对园林绿化节水工作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依法依规行政能力。(责任部门:科技处、法制处、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10.开展节水宣传。机关、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和宣传标识,建设节水型单位,对节水典型要积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全面开展《节水评价规范 第13部分:公园》等园林绿化用水地方标准的宣贯,试点开展公园节水评价工作。(责任部门:科技处、城镇绿化处、公园管理处、综合事务中心、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摆在重要位置。协调推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节水联动机制,全面推进行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引导园林绿化节水风尚。加强与规自、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配套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加强总结反馈。为促进本工作方案的落实,每年年底,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梳理总结本年度工作进展与成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科技处汇总,由科技处形成年度节水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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