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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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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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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15:00:00

  

各区园林绿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营商合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室内动物园"、"萌宠乐园"等室内动物观赏展示公共场所,在我市大型商场、商贸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不断出现。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业态,以动物展览展示、人与动物密切接触以及宠物陪伴为主要特征,存在管理混乱、空间场所卫生条件较差、动物生存状况不佳等问题,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风险、动物疫情防控风险较高,动物伤人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加大规范治理力度,保障此类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事关动物生息繁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违法利用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极易引发动物疫情,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践行生态文明、推进首善之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责任担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有力措施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规范治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协调联动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牵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领导参加的北京市加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类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水生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犬、猫等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对违法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展演展示动物的检疫、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商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进行摸排,掌握动物观赏展示活动室内公共场所的名称、地点、数量、动物种类,建立工作台账;督促商场依法做好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经营者管理相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无证养犬等涉犬违法行为及犬只收置、留检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与人畜共患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对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确保履职到位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细化方案,采取扎实有力的针对性措施,加大对本辖区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监管力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检查到位、执法到位、监管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强化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开展针对性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动物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南(暂行)》的规定开展动物观赏展示活动。严格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饲养各类列入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严格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利用各类列入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开展观赏展示活动。
  (一)严格规范资质要求
  重点检查相关场所经营主体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涉及野生动物观赏展示的,是否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对未取得相应证照从事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取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规范养殖条件
  1.能够提供满足动物习性的必要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有与其展示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2.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能够确保游人、观众、管理人员和动物安全;同时还应当具有动物逃逸、伤人等突发事故及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配备专业兽医及饲养人员,能够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动物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南(暂行)》的要求防控动物疫病;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扫、消毒;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及时组织救治患病动物。
  4.具备明确的动物进出台账和饲养、医疗、繁殖等档案,确保不从疫区引进动物;对死亡动物需建立档案进行记录,按照防疫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并对动物死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5.具备明确的动物饲料供应渠道,能够保证饲料充分充足,保证动物饲料采购、配送、加工、饲喂等各个环节的卫生安全;对购入的动物性饲料进行登记,确保能够溯源。
  (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1.采取预约、分时段等限流措施,避免场所内人员聚集;对工作人员和游客进行登记和体温监测;
  2.对门把手、扶手、座椅等人员接触较多的公共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3.不展出伤残、患病动物;不采取暴力踢打、鞭抽、恐吓等方式对待动物或者驱使其表演节目;动物表演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开展有暴力倾向的动物表演。
  4.对于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进行观赏展示的,禁止游人、观众投喂或者惊扰野生动物,不得开展游人、观众与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等活动。
  五、强化检查执法,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一)部门联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日常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检查执法,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合力整治。加大对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进行规范治理,对非法开办、未取得相关证照开展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公布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举报信息
  落实"未诉先办""接诉即办"要求,市、区园林绿化局等六部门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同时,充分发挥12345热线作用,及时处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社会公众反映的非法养殖、展演展示情况。对举报涉及观赏展示场所的违法行为线索,要迅速予以查实,从快依法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
  紧紧围绕宣传贯彻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台、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发挥动物保护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面向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经营者和参观人群,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理念以及"动物友好型"的体验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等知法守法,树立"保护动物的最好方式就是远距离观察动物,避免直接接触,不打扰,不伤害"的意识。
  附件:北京市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南(暂行)

附件:北京市室内公共场所动物观赏展示活动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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