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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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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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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10:50:00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和林地管理实际,落实市政府"村地区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确定集体林地,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一)依法确定集体林地
  落实本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各区组织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主动公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林地范围,明确林地与非林地边界,各乡(镇)登记造册、上图落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落实保护责任。各区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规划引领管控,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对规划中管控指标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预警。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强化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等占用林地管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分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占用林地手续,进行林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林地上开展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非林建设。
  严禁向林地内倾倒建筑、生活等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污水等。
  严禁毁林开垦、蚕食林地、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林用。
  二、加强集体林地流转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流转管理
  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不变,研究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承包户林农入市流转交易,保持现有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期不变,对农村集体林地流转搞生态旅游、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平原造林等活动,应按照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林管理、果树经营以及"村地区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鼓励集体林权流转通过专业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流转,交易额度较大的集体林权流转可以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中国林权交易所等平台上进行流转交易,所在区林权交易管理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积极做好新型集体林场建设报备工作。组建新型集体林场的,应当履行工商注册登记等程序,报区园林绿化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林业生产经营工作。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在集体林地林权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应依法签订集体林地流转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要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20﹞47号)要求,推广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传、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所在区园林绿化或者果树产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参加区、乡镇涉林经济合同联合预审联席会议,加强政策指导,协同做好涉林经济合同审核,确保其合同合法合规。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设施占用集体林地管理
  (一)在林地、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修建必要的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的林业生产道路、果树生产设施,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下列情形,应根据项目批复制定施工方案,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审核报区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施工建设,不改变林地用途,仍按原地类管理,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办理相关用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1.林业生产道路
  营造林生产经营项目中,需要修建服务于林业管护生产、造林作业道路,其中,道路宽度山区不超过2.0米、平原地区不超过3.0米。
  (1)修建的用于森林防火等资源保护巡护巡山的人行步道。
  (2)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园内建设项目中符合相应公园规划,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修建用于林业生产道路的园道、游步道、木栈道。
  (3)依据健康绿道、森林步道等规划并结合林业生产道路建设的健康绿道、旅游休闲步道、森林步道。
  2.果树生产设施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京规自函﹝2019﹞418号)和果树产业发展需要,经营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土壤进行果树种植生产,修建简易大棚或温室等服务于果树生产设施。
  (二)修建必要的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下列情形,按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转用手续。
  1.相关公园配套服务设施
  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园内建设项目中符合相应公园规划,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经区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简易铺装广场、露天体育(应急)场所等配套服务设施。
  2.农村农业林业生产生活设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利用林中空地修建农村小水渠治理及护坡、小水塘(坝)、小水井及蓄(集雨)水池、小泵站等"五小"农村农业林业生产生活设施,环境治理修建垃圾收集池(箱)等可移动临时设施,村庄周边在林下为村民配建铺装锻炼健身场所等农村公益设施,未造成林相林木破坏的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Ⅳ级保护林地占用管理
  (一)Ⅳ级保护林地中,使用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确定一致的林地,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Ⅳ级保护林地中,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确定为非林地的,需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申请调整手续。
  1.涉及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按工程建设占用林地许可管理标准执行。
  2.涉及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依照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办理。
  3.涉及城市绿地的,按《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4.因种植结构调整,不改变种植条件转为原承包合同土地性质的经济林、苗圃用地,经承包经营者申请,乡镇政府同意报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审查后退出,按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要求调整林地变更手续。
  五、做好Ⅳ级保护林地占补平衡
  Ⅳ级保护林地占补平衡的建设工程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由乡镇、村自行开展占补平衡工作,落实占补平衡的地点、面积和资金,实行恢复承诺制;实施主体的单位不能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园林绿化局实行区内区域占补平衡。
  (二)属于非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乡镇内区域平衡,用地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恢复方案,落实占补平衡资金,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实行恢复承诺制,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完成平衡恢复工作的,应按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植树造林,完成占补平衡任务。
  (三)上述(一)、(二)项目中符合《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第三条关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可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实行占补平衡。
  (四)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用待开发建设用地上林地,已办理林地转用手续的,用地单位须持原有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方案办理调整手续,及时核减林地面积,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实行占补平衡。未办理林地转用手续的,应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林地保护、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区、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开展行之有效的农村集体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强化执纪执法,发现擅自改变林种林地用途、违法占用林地、不按规定流转林地签订合同等行为,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本区相关规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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