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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丨关于对修订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权基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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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15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修订背景

根据北京市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联合工作机制工作专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完善修订《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同案同罚,全面提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二、修订过程

完善、修改2025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期间征求了局相关处室、中心站院和各区园林绿化局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实施。

三、修订内容

(一)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处罚条款对应的裁量基准,予以删除。删除《森林防火条例》裁量基准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裁量基准1项、《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裁量基准2项、《〈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裁量基准1项、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裁量基准5项、修订前《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裁量基准6项。

(二)现行法律法规已修订的处罚条款未出现明显变化的,同步更新相应裁量基准。对修订内容变化不大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相关裁量基准跟进微调。

(三)与上位法律法规抵触的处罚条款对应的裁量基准,予以删除。删除《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中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相抵触的裁量基准2项;删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抵触的裁量基准1项。

(四)原裁量基准重复裁量予以删除。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复的裁量基准2项。

(五)不具备裁量空间的裁量基准予以删除。删除“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3项、仅“没收违法所得”1项,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项,“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以罚”1项。

(六)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处罚条款未通过市司法局审核程序或未对社会公示的,暂不纳入本次修订。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5年5月30日修订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权,目前仍有部分处于市司法局审核阶段,且未对社会公示,暂不纳入本次修订。待其报审完成并对外公示后,再予以修订或新增。

(七)引入公式计算方法。在《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增加《基准表》中自由裁量处罚倍数或处罚金额涉及比例分段计算的公式,便于计算出统一的罚款金额、倍数标准,力求同案同罚。

(八)完善《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删除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1个轻微违法免罚、1个初次违法慎罚事项;删除《森林防火条例》3个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删除《〈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个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个初次违法慎罚事项。

(九)其他修订事项。按照北京市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联合工作机制工作专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其他相关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修订结果

本次修订,共删除裁量基准33项,删除轻微违法免罚5项、初次违法慎罚2项,增加初次违法慎罚1项。修订后,裁量基准由原228项变为195项,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由原26项变为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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