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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丨关于对《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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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1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23年3月2日,市园林绿化局印发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较好地实现了既定管理目标,全面推动了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随着国家及本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要求不断提升,原办法已难以完全适配新政策导向。如原办法仅将项目负责人的人才评价证书纳入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证书加分项,修订后与全国市场接轨,新增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证书,同时适用于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加分。原办法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加分,外埠项目仅限作为招投标类似业绩,修订后统一本地与外埠业绩赋分规则,全国范围内的工程业绩均可参与累计合同额加分。此外,原办法部分条款在监管实践中存在操作短板,例如未明确企业不配合入库信息真实性核查的处罚措施,修订后均予以完善和补充。为更好地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中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等新政策和新要求,城镇绿化处会同法制处、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对原办法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过程

2025年2月启动《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3月上旬完成《办法》修订初稿;3月至11月,修订稿征求部分施工企业、市相关委办局、社会公众、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平性竞争审查,并进行修改完善,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报批程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在项目负责人加分条件、业绩赋分规则、良好行为采信规则等方面以及部分条款表述上进行了重点修订。具体为:

(一)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信有效期

明确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认定的起止时间,更具操作性。如原办法中良好行为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修订之后按照不同性质、不同级别的良好行为给予1到3年不等的有效期;原办法中对无明确处罚期限的不良行为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界定,修订后无明确期限的不良行为在企信通系统中的处罚期一般为1年。

(二)调整了信用修复的条件

原办法中信用修复需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信用管理单位方可在信息系统予以修复,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失信认定部门不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进而影响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本次修订将信用修复条件由“且”变为“或”,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进行信用修复,更符合实际需求。

(三)删除部分重复内容

删除原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已就相关内容作明确规定,不再写入办法。

(四)拓宽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证书加分范围

不断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及现状,与全国市场接轨,将具有建造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且聘用企业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列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加分范围。

(五)优化企业业绩赋分规则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本次修订在企业工程业绩赋分部分调整为本地及外埠项目均可累计合同额进行业绩加分,企业项目负责人评分同样适用。

(六)调整良好行为赋分标准

将良好行为的评奖评优、表彰、通报表扬及社会责任的采信范围统一调整为省部级及以上。

(七)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条件

规范市场秩序,明确企业内部岗位调整不属于规定允许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条件。

(八)完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规范相关条款,例如将“企业因入库项目被处罚”调整为“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企业因入库项目被处罚,被处罚主体非该企业的,扣除该企业一半信用分”调整为“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除对此负有责任的本项目相关企业一半信用分”;新增“企业不配合入库信息真实性核查的,扣除企业2分信用分”。

(九)对原办法部分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调整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及各方研提意见情况,对原办法部分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删除了原办法第一条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表述,调整为“信用监管”,并补充了近两年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办法的依据文件;将原办法绿化工等五大员证书及其他专业证书的认可部门由“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调整为“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法》条款释义

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信用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第四条,信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信用信息涵盖的内容。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原则和采集标准。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核查及监管。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时限。

第九条,信用信息库相关数据的保存。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异议复核申请及答复期限。

第十一条,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和查询。

第十三条,信用评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及差异化监管模式。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指标和应用方案的调整公布。

第十八条,新修订《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等相关内容。

 

 音频解读:

关于对《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的音频解读.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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