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丨关于对修订《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的每项职权,在处罚幅度内按照从轻到重划分不同裁量档次后形成的裁量规则。裁量权基准最早公布于2015年,2019年以来根据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每年作了个别裁量基准修改。2024年6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的通知,园林绿化部门新增了1项行政处罚职权,对应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职权基准也需要随之调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的规定和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实际,亟需修订《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和《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修订过程
2024年10月,我局起草了《基准》《基准表》和《清单》,征求了全市园林绿化系统、社会公众、法律专家和执法人员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我局2024年第8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基准》《基准表》部分的修订
《基准》《基准表》由原来的159条调整为160条。裁量基准共六章内容,对应本市园林绿化系统涉及的六个不同资源领域。此次修订,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的通知,新增1项其他部分的裁量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调整2项林木、林地、湿地部分的裁量基准;根据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实际,调整1项野生动植物保护部分的裁量基准,调整1项森林防火部分的裁量基准。
(二)关于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部分的修订
根据《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干扰市场主体最小化等规定,在原有《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基础上,增设5项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其中,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部分1项,林木种苗、植物检疫部分3项,其他部分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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