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着力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首都经济和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文件名称调整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0年《原办法》正式实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几次政策调整,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看,2015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2017年至2019年,国家发改委对《招投标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3次修订;2017年住建部取消了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同年年底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从本市情况看,针对以上政策,我市也制定出台了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取消资质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等政策文件。因此,加快修订《原办法》势在必行。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管尚停留在重事前核准,轻事中事后监管,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投标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招投标市场仍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完善评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三是为落实新政策、新要求提供制度保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电子招投标等新发展模式,《办法》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落地。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招投标监管方式转变,不断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积极助力首都经济和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内容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6条。其中修改18条、新增15条、保留3条、删除3 条,具体内容包括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开透明度、加强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监管全覆盖六个方面。
《办法》第一章总则(1-10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分工、监管内容、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使用、信用信息应用等内容;第二章招标(11-19条),这一章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招标形式、委托招标、公告发布、标段划分、资格条件及审查方式、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等内容;第三章投标(20-23条),内容包括投标资格、投标人员要求、信用信息应用以及规范投标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与合同签订(24-30条),内容包括开标、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责任、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转包分包等;第五章监督管理(31-35条),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监管、监管方式以及投诉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六章附则(第36条),对《办法》施行时间以及《原办法》废止等内容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