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公园;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1-28
- [发布日期] 2025-11-28
- [实施日期] 2025-11-28
- [废止日期] 2025-12-31
- [发文字号]京绿办发〔2025〕182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5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开展好今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开展2025年北京市“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2025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5年11月28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5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25年12月1日至7日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三、活动重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届四中会会精神;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宣传教育法;全民普法40年来宪法宪法学习宣传的成效和经验等。
四、活动安排
(一)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在宪法宣传周期间,各单位组织开展新任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宣誓活动,局属单位可以扩大到科级干部。全面强化领导干部尊崇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强化领导干部立足本职、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
主责单位:法制处、人事处、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二)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进公园等重点公共场所。宪法宣传周期间,在人流量较大的市属公园、自然保护地、林场等,以展板展示、播放公益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宣传宪法、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要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通过设置咨询台、普法讲座、举办互动活动等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感受到宪法温度。
主责单位:市公园管理中心、公园管理处、自然保护地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防治检疫处、行政审批处、局属林场、救护中心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三)开展“宪法进机关、进单位”主题宣传活动。各单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学法清单制度,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观看“12·4”国家宪法日特别节目、参观北京市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展(大运河博物馆)、参加旁听庭审等形式学习宣传宪法知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学习,推动全局工作人员依宪依法依规履职。局属各单位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等,同步播放宪法宣传海报、宣传片。
主责单位: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四)组织开展宪法进企业活动。面向园林绿化企业、种子苗木公司、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等从业人员开展宪法宣传和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宣传。突出宣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领域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依法治企、合规经营意识。
主责单位:国有林场与林木种苗管理处、城镇绿化处、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处、防治检疫处、工程管理事务中心、资源保护中心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五)组织开展宪法进网络活动。市园林绿化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绿化与生活公众号积极转载推送宪法宣传活动资料,策划搭建宪法宣传专题、专栏,提升传播效果。及时发布局系统各单位推送的“12·4”宪法宣传工作信息,向社会发布宪法宣传周活动举措,促进宪法精神在网络空间传播。
主责单位:宣传中心、大数据中心
完成时间:12月7日前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作为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具体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突出宪法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本单位干部党员职工的法治需求和工作实际,担负起本单位、本领域的宣传职责,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三)精心策划,营造氛围。各单位要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通谷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营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增强宪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请各单位以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认真梳理2025年组织开展的普法情况,于12月7日前将宪法宣传活动总结和2025年度普法图片、普法数据(不需要文字总结),通过京办报送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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