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绿化;农业、林业、水利/林业/森林;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绿地;农业、林业、水利/林业/林地;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生物多样性;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碳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公用事业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9-21
- [发布日期] 2023-09-18
- [实施日期] 2023-09-21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3〕202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精神和要求,促进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加大山区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和功能效益,扩大农民就业增收,推进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规定,实施范围为经市园林绿化局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由现行的每年每亩70元调整为100元,自2023年起实施。今后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每5年调整1次资金标准。
二、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100元的资金,执行市、区财政7:3分担比例,即市财政承担每年每亩70元,区财政承担每年每亩30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政策调整后,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的使用仍执行现行政策规定,即总资金的60%为生态补偿资金,40%为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
(一)生态补偿资金。每年每亩60元,市财政投入30元、区财政投入30元,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股份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政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各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其中,密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山区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60元的生态补偿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二)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每年每亩40元,全部由市财政投入,用于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经营。
三、严格落实政策,确保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实施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制定政策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调整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要科学合理编制森林健康经营规划方案,鼓励新型集体林场参与施工,以当地农民为主体,保障项目建设成效。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规范项目管理。市园林绿化局要加强行业监管,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山区生态建设和管护水平。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成效。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政策实施,抓好山区低收入户就业增收等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区园林绿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落实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资金绩效管理,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强化政策实施的成效,保障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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