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绿化;农业、林业、水利/林业/森林;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绿地;农业、林业、水利/林业/林地;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生物多样性;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碳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公用事业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 [成文日期] 2013-01-09
- [发布日期] 2013-01-09
- [实施日期] 2013-01-09
- [废止日期]
- [发文字号]市总指发〔2013〕3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平原造林指挥部,市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关于做好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2年12月26日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2013年1月9日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
做好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中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的平原地区造林工程任务,依法稳定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造林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意见中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规划确定的、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用于绿化建设的、已经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改变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
二、流转方式和流转程序
(四)已经确地到农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由农户和受让方直接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帮助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
(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的土地用于绿化后,仍按原土地确权方式进行管理。
(六)已承包给大户或对外租赁经营的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的土地,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方可用于绿化。解除合同后的集体土地,仍按原土地确权方式进行管理。
三、流转期限和流转权益
(七)用于绿化建设的农村土地的流转期限和补助期限均为农户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八)财政支付的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给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流转实际情况,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农户直接流转的土地,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直接兑现到农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的土地,其流转补助资金要同其他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流转收益一并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确保及时兑现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九)平原地区造林工程中形成的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归相应的农民集体享有,林木管护要严格按照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流转管理和纠纷调解
(十)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一)实行种植结构调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造林工程后,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吸纳当地流转出土地的村民实现绿岗就业。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各区县参照2009年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制定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执行。
(十三)严格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和管理。
农户直接与受让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签订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原大户承包及对外租赁合同解除的,应严格履行终止合同手续并妥善保存,防止产生遗留问题。
(十四)各区县要指导乡(镇)、村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并配套建立健全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土地流转专项合同电子台账,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底数清、工作实。
(十五)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凡是土地流转工作中涉及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台账等相关资料均要建立永久档案,妥善保存。
(十六)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的作用,按照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及时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把纠纷化解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十七)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本区县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造林工程建设中土地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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