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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生物多样性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25-06-10
  4. [发布日期] 2025-06-11
  5. [实施日期] 2025-06-11
  6. [废止日期]
  7.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5〕111号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北京市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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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

为顺利实施完成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北京市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北京市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5年6月10日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北京市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顺利实施完成北京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12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文件附件3)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蜂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推广普及蜂授粉技术和培育蜂授粉市场,促进农作物提质增效,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条 主要实施内容是在实施区开展蜂授粉技术推广、专业化蜂授粉服务,推动扩大高效蜂授粉专业服务市场规模,开展蜂授粉技术培训,制定本地区农作物蜂授粉技术规程,组织授粉蜂性能评价和效果评估。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补助方向

(一)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区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的蜂授粉服务供应商,为集中连片授粉作物提供高效蜂授粉服务。

(二)各区可结合实际,对技术支撑机构开展高效蜂授粉技术推广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 补助标准。各区结合重点推广作物种类实际,按不高于市场指导价格,以实际成交价的50%,对在名录内且提供蜂授粉服务的蜂授粉服务供应商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蜂授粉环节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区按实际服务量和补助比例进行补助。

第六条 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实行“先到先得”原则,超过当年补贴限额的服务不再补助。各区应采用适当方式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区和重点推广作物选定原则:按照我市各区蜂授粉农作物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市场成熟度和授粉服务商能力统筹考虑。

第八条 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区结合实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蜂授粉服务供应商遴选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正式文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各区园林绿化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局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各区园林绿化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实地验收和公示,结果作为资金发放的依据,对完成授粉蜂签收,且属于有效蜂授粉服务的可以享受补助;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项目总结报告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各区项目完成后,市园林绿化局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工作。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制定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农作物高效蜂授粉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和使用的监督指导;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抽查及整体验收和整体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结合实际,编制本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区项目的具体实施、核实验收、资金拨付、总结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具体做好项目实施区域确定、相关政策公开公示、蜂授粉服务供应商遴选、蜂授粉服务供应商名录编制、农作物高效蜂授粉管理服务平台使用和指导、蜂授粉效果评估、项目核实验收和影像资料收集保存、蜂授粉宣传推广等;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成立市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指导服务。定期组织蜂产业和种植业相关专家,开展蜂授粉和绿色种植技术指导与服务,因地制宜开展技术集成推广,切实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区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蜂授粉服务供应商;积极指导种植主体和授粉服务供应商依托农作物高效蜂授粉服务平台,开展下单、退单、签收、追踪、申请技术指导或投诉等服务,确保农作物授粉效果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项目实施区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追回资金,情况严重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宣传推广、成效评估等资金应按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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