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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绿化工程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24-03-13
  4. [发布日期] 2024-03-15
  5. [实施日期] 2024-03-15
  6. [废止日期]
  7.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4〕59号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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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首都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3月13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首都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园林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市重点及跨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对各区园林绿化局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协助市、区园林绿化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协调机制,建立工程参建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处罚信息的档案、交换共享机制及公开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制度,规范参建各单位的质量行为。

第五条 质监机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市、区园林绿化局同步下达《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告知书》(附件1);

(二)受理建设单位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平台)提交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发放《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2);

(三)在监督项目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监督告知会,向参建各单位告知监督工作计划,形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会记录》(附件4)。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进行抽样检测;

(六)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5),并向市或者区园林绿化局提交备案。

第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别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监督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监督依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质监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工程、道路绿化工程、造林绿化工程、养护工程等),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如涉及植物成活要素、主要使用功能或关键工序施工质量、主要苗木质量等,实现对工程的差别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工程施工进度、内容、质量状况评估情况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质监机构对不同类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科学合理的确定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正常种植季节增加抽查1次,非正常种植季节增加抽查2次,重点项目抽查频次应每月不少于1次。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协助市、区园林绿化局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记录》(附件6)。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抽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植物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质监机构应当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市、区园林绿化局应责令责任单位改正,下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附件7)。整改合格后,由质监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复检情况书》(附件8)。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及相关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区园林绿化局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园林绿化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同步监督时,有下列情况的可中止验收程序:

(一)参建单位及现场验收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参建单位未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文件;

(三)工程未按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

(四)有未复检合格的整改事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园林绿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园林绿化局对其进行曝光:

(一)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

(二)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园林绿化局责令改正,并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处理:

(一)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植物材料、其他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

(二)对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

(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四)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结构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等情形的;

(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签署虚假文件或不履行职责等情形的;

(六)其他违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区园林绿化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园林绿化局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园林绿化局对工程项目终止质量监督,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书》(附件9):

(一)工程项目所有单位工程均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但超过6个月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

(二)工程项目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

(三)工程项目实体不复存在的;

(四)需要终止质量监督的其他情形。

终止质量监督后,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出具质量监督情况说明,记录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终止质量监督情况,并告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对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信访、投诉不处理等。

第十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但已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园林绿化局不承担责任:

(一)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和质量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间拒不执行质量监管指令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限于现有的技术力量和监督手段无法发现,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告知书.pdf

                  2.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pdf

                  3.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pdf

                  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会记录.pdf

                  5.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pdf

                  6.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记录.pdf

                  7.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pdf

                  8.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复检情况书.pdf

                  9.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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