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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绿化工程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24-03-13
  4. [发布日期] 2024-03-15
  5. [实施日期] 2024-03-15
  6. [废止日期]
  7.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4〕63号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分包企业及养护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规则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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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京绿办发〔2023〕50号),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养护企业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分包项目、养护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分包企业及养护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规则和标准。具体如下:

本文所称分包企业包括承接其他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的企业以及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分包作业的企业。

本文所称养护企业包括承接园林绿化(绿地及林地)养护服务项目的企业。

一、分包企业基本信息录入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入库企业需及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加注是否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园林绿化工程分包作业的企业,信用管理单位对分包企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申报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申报企业按照信息填报要求填写本企业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库。

二、养护企业基本信息录入

(一)信息系统入库企业需及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加注是否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园林绿化工程养护作业的企业,信用管理单位对养护企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申报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申报企业按照信息填报要求填写本企业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库。

三、分包项目信息录入

(一)园林绿化单位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单位工程分包项目”)

1.单位工程分包项目需上传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分包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分包合同金额、分包内容及范围。

2.本市单位工程分包项目合同金额可累计合同额进行业绩加分。

3.单位工程分包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否则视为逾期申报信息。

4.园林绿化单位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由总承包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5.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合同项下发票扫描件购买方应为总承包单位。

6.单位工程分包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应经过总承包单位同意并上传由总承包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7.录入信息系统的单位工程分包项目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对发现并查实的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理,并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予以扣分,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开曝光。   

(二)园林绿化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分包作业项目)(以下简称“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需上传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分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明确分包项目负责人及分包项目合同金额、分包内容和范围。

2.本市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合同(协议)金额可以累计合同额进行业绩加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可及时进行集中补录,集中补录期间不扣除逾期申报信息信用分。

4.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无需上传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可以上传由总承包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完工证明。

5.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的合同(协议)项下发票扫描件购买方应当为总承包单位。

6.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合同(协议)范围内的园林植物栽植、整理绿化用地、微地形整理、土壤改良等主体性、关键性作业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

7.录入信息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项目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对发现并查实的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理,并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予以扣分处理,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开曝光。                 

四、养护项目信息录入

(一)养护项目需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养护合同(协议)。

(二)养护项目合同(协议)应当在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否则视为逾期申报信息。

(三)养护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录入中标通知书上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上传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四)养护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可以上传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完工证明或养护周期内最后一个季度的养护确认单。

(五)养护项目承包单位不得将除劳务以外的合同(协议)范围内的植物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等作业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

(六)养护项目的人材机投入、作业过程、养护质量等全过程检查结果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用管理。

(七)本市养护项目合同(协议)金额单独累计,不纳入施工业绩合同额进行业绩加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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