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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园林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21-09-06
  4. [发布日期] 2021-09-06
  5. [实施日期] 2021-09-06
  6. [废止日期]
  7. [发文字号] 首绿办字〔2021〕25号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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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首都森林城镇、首都森林村庄等绿化美化先进集体奖的评比表彰工作;适用于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

第三条  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比表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处、义务植树处、人事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任免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日常工作。

第四条  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奖名额实行限额管理。每次表彰中,原则上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奖名额控制在600个以内,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奖名额控制在500名以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的赴区(驻区)中央和市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和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以及参与首都义务植树组织服务工作的部门中评选。

第六条 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在全市专业园林绿化部门(系统)和单位中评选。

第七条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在全市建制街道中评选。

第八条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在全市城乡建制社区中评选。

第九条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在全市占地20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庭院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医院、部队营区、居住区(小区)等单位庭院中评选。

第十条 首都森林城镇,在全市建制镇中评选。

第十一条 首都森林村庄,在全市行政村中评选。

第十二条 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在首都地区各区、部门(系统)、单位为首都绿化美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界人士中评选。

以上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条件见附件(1-8)。

第十三条  首都义务植树先进单位、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以上干部,不评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实行“两审三公示”。即区级或部门(系统)初审和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复审两次审核。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在本单位、本区或本部门(系统)和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以及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程序:

(一)根据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评比表彰通知要求,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拟推荐对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对象,报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系统)推荐对象由部门(系统)各级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报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和部门(系统)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为推荐对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区和部门(系统)。

(四)各区和部门(系统)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五)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确定为拟表彰对象,并在首都地区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全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社区、单位及首都森林城镇、森林村庄的评比表彰程序:

(一)根据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推荐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社区、单位和首都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对象,填写申报表,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全程参与所推荐对象工作指导,组织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情况在相关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对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三)在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的基础上,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区所推荐的对象进行核验,核验情况在各区以适当形式公示。

(四)验收合格的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社区和单位,以及首都森林城镇、村庄经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首都地区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首都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系统)在开展首都绿化美化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应当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称号的,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制的奖牌和证书;对获得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花园式社区、花园式单位以及首都森林城镇、首都森林村庄和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的奖励经费、工作经费等费用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组织开展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首都绿化美化各种奖项评选过程中,坚持标准,严格纪律,从严掌握,保证质量。对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和相应推荐名额。对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后,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部门(系统)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化美化评比表彰获奖单位、个人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不断扩大首都绿化美化评比表彰的社会影响,激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身首都绿化美化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评选条件.pdf

                 2 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评选条件.pdf

          3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街道评选条件.pdf

          4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社区评选条件.pdf

          5 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评选条件.pdf

          6 首都森林城镇评选条件.pdf

          7 首都森林村庄评选条件.pdf

          8 首都绿化美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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