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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5〕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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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1:1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5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北京市大安山林场管理处于2023年11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大安山林场管理处长沟峪管理站占用公益林地修建管护用房2处,经现场勘验面积共26.11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大安山林场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38652Y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君利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10224********4837
处罚内容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计人民币柒佰零肆元玖角柒分罚款。
处罚金额人民币柒佰零肆元玖角柒分(704.97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9/18
公示截止日期2026/9/17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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