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5〕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5〕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北京市大安山林场管理处于2023年11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大安山林场管理处长沟峪管理站占用公益林地修建管护用房2处,经现场勘验面积共26.11平方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大安山林场管理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10000400638652Y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君利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10224********4837 |
处罚内容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计人民币柒佰零肆元玖角柒分罚款。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柒佰零肆元玖角柒分(704.9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9/18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9/17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