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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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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9:4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5]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野生动物;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许*于2020年至2025年3月期间,在未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情况下,长期在昌平区和顺义区家中擅自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眼镜王蛇2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许*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眼镜王蛇2条;2.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8/13
公示截止日期2026/8/19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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