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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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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0:42: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5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北京市十三陵林场管理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龙山分区7、10、11小班林地表面放置墓碑。2013年1月1日以来,共放置墓碑95个,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10.1平方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十三陵林场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384762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10108********0714
处罚内容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叁角整(183×10.1=1848.3)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叁角整(1848.3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5/14
公示截止日期2026/5/19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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