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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4]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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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25: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4]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野生动物;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张*溯于2022年1月10日至12日期间,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购买球蟒3条。其中1月1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8000元订金,1月12日通过顺风车的运输方式接收球蟒后,再次通过支付宝支付尾款13000元,共计支付21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溯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球蟒3只;2.并处42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4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4
公示截止日期2025/11/20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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