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4]第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4]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李*宇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多次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买并出售箭毒蛙。包括:2020年9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购买箭毒蛙1只,2020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577元购买箭毒蛙1只,2021年3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购买箭毒蛙4只。2021年6月29日,通过微信收款1200元出售箭毒蛙4只。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并处1135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1255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30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6/8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