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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4]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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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10: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4]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李*宇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多次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买并出售箭毒蛙。包括:2020年9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购买箭毒蛙1只,2020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577元购买箭毒蛙1只,2021年3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购买箭毒蛙4只。2021年6月29日,通过微信收款1200元出售箭毒蛙4只。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李*宇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并处1135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255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5/30
公示截止日期2025/6/8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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