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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3]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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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7: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3]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野生动物;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蔡*英于2023年9月在未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情况下,跨区运输煤山雀五只。涉案野生动物经认定,价值总计1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蔡*英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煤山雀5只;2.并处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倍,即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300元×5只×1倍=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8
公示截止日期2025/11/13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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