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3]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3]第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野生动物;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蔡*英于2023年9月在未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情况下,跨区运输煤山雀五只。涉案野生动物经认定,价值总计15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蔡*英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煤山雀5只;2.并处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倍,即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300元×5只×1倍=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8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11/13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