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3]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3]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赵*东于2015年11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出售苍鹰和日本松雀鹰各一只。涉案野生动物经鉴定为苍鹰和日本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总计668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赵*东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2.并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倍,即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元(6680元×2倍=133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144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7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10/23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