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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3]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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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15:28: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3]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赵*东于2015年11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出售苍鹰和日本松雀鹰各一只。涉案野生动物经鉴定为苍鹰和日本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总计668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赵*东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2.并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倍,即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元(6680元×2倍=133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446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
公示截止日期2025/10/23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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