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3]第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3]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杨*于2021年8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出售犀牛角牌一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为犀牛角材质,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4742.5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 |
处罚内容 | 1.没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2.并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即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整(14742.5元×2倍=294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2948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12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5/22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