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3]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3]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于*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购买象牙制品四件,出售象牙制品一件。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中三件象牙手链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500元,一件象牙牌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52.93元,出售的一件象牙手链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符合现生象牙制品特征,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于*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象牙牌一件(价值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贰元玖角叁分);2.没收出售一件象牙手链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并处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即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零五元捌角陆分(6500元×2倍+1252.93元×2倍=15505.8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15505.8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12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5/22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