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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3]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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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8: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3]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野生动物;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冯*成于2023年8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东直门鸟市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购买红胁绣眼鸟1只,涉案野生动物经认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冯*成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红胁绣眼鸟一只;2.并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倍,即人民币叁仟元整(1500元×2倍=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7
公示截止日期2025/12/12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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