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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3]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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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15:43: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3]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于*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购买象牙制品四件,出售象牙制品一件。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中三件象牙手链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500元,一件象牙牌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52.93元,出售的一件象牙手链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符合现生象牙制品特征,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于*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象牙牌一件(价值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贰元玖角叁分);2.没收出售一件象牙手链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并处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即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零五元捌角陆分(6500元×2倍+1252.93元×2倍=15505.8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5505.86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5/12
公示截止日期2025/5/22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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