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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3]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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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15:38: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3]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史*杰于2021年6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手链一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符合现生象牙制品特征,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史*杰
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手链一件(价值人民币叁仟元整);2.并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即人民币陆仟元整(3000元×2倍=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5/12
公示截止日期2025/5/22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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