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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2]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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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14:5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2]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魏*于2021年4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孙*(另案处理)处购买犀牛角珠一颗。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为犀牛角材质,犀牛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魏*
处罚内容1. 没收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珠一颗(价值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2.并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即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3900元×2倍=7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7/6
公示截止日期2024/7/6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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