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罚决字[2022]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绿罚决字[2022]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依法查明,魏*于2021年4月,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孙*(另案处理)处购买犀牛角珠一颗。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为犀牛角材质,犀牛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魏* |
处罚内容 | 1. 没收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珠一颗(价值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2.并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即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3900元×2倍=7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7/6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7/6 |
处罚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78480249X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