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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罚决字[2022]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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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4:47: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绿罚决字[2022]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孙**于2021年5月23日,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在北京市北京西站南路附近向张斌(另案处理)出售豹纹陆龟1只,经鉴定,涉案的豹纹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孙**
处罚内容1. 没收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2.并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倍,即人民币伍仟元整(2500元×2倍=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合计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7/4
公示截止日期2024/7/4
处罚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78480249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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