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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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