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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绿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17-01-22
  4. [发布日期] 2017-02-09
  5. [实施日期] 2017-03-01
  6. [废止日期]
  7. [发文字号] 京绿科发〔2017〕1号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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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林绿化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园林绿化科技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7年1月22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园林绿化科技创新工作,更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强化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和成果推广。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立项,中央或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部、国家林业局、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农委等单位批复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其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同时履行协助管理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痕迹管理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提高科技支撑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组织和管理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项目立项、招标、批复及签订项目任务书等事项;

  (三)组织或协助项目委托单位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项目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六)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委员会是园林绿化科技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科技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任务;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落实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

  (三)每年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年度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随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完成项目绩效考评、档案管理和技术保密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征集、专家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批复及签订任务书(合同)等程序。

  第八条 项目征集,一般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定向申报是指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建设实际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技术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申报。公开征集是指通过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所有征集申报的项目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或建议方案。

  第九条 专家论证或评估。对于征集的各类科技项目,根据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立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申报书、实施意见或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和论证意见并遵循独立、保密和回避等原则;从事与所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在本领域或行业有突出业绩和造诣水平;专家组成员的知识结构赢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园林绿化局确定项目立项并批复。

  第十二条 需招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签订任务书(合同)。科技项目立项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中期督导、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下达单位提交当年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督导、监督检查、年度评估或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计划财务(审计)处重点负责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纪检监察处重点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效能检查;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重点负责科技项目涉及示范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取证并立即报告项目立项单位,由项目立项单位做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分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示范工程等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通过督导、检查、查定等形式开展对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站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性强制标准和有关规范及标准,对参与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从事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建设活动,并承担质量和安全责任,实行绿色施工。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站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将发出检查情况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六章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有关项目立项单位申请延期验收,经有关立项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准备验收有关材料。验收材料根据不同项目一般包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技术总结、现场查定意见、项目任务书或合同、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等。

  (二)市园林绿化局协调组织有关项目验收,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会议验收或其他形式的验收。

  (三)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立项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或验收证书。

  (四)项目完成结题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惯例权限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局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题检查、经费审计、绩效考评、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财政评审要求进行评审并按照预算支出项目经费。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项目经费决算。

  第三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签署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完成或因故中止的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成果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由项目立项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共有,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共有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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