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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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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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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19年7月16日,我局印发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通过三年多时间的试行,较好地实现了既定管理目标,全面推动了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但随着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新政策的出台,原办法已不能全面响应新政策。如原办法未设置信用评级,对分级分类监管未落到实处;原办法中“黑名单”的表述须按国家要求调整为“严重失信行为”等。同时原办法部分条款在监管实践中存在创新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扬尘污染问题被相关方问责,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管理责任,在原办法及附件中未体现。为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等新政策和新要求,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对原办法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过程

2022年3月启动《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8月完成《办法》修订初稿,9月至11月,修订稿征求部分施工企业、市相关委办局、社会公众、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平性竞争审查,并进行修改完善,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报批程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在增加信用评级、完善信用评分、调整部分内容及表述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

(一)增加信用评级。根据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办法中增加了信用评级内容。具体为:

1.在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后增加了对评价的说明,即“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评分和评级”的表述。

2.将原办法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标准”调整为“信用评分标准”和“信用评级标准”;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查询本单位全部信用信息”调整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以登录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全部信用信息、评分结果和评级结果”。

3.在办法附件中增加《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4.删除原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红、黑名单”的表述,该条款调整为“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市场经营异常信息、入库信息维护等情况,按照“四等九级”(即A、A-、B+、B、B-、C+、C、C-、D级)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给予表彰评优推荐等鼓励措施;对信用评级为C级、C-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在建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同时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完善信用评分指标。参照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附件《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级结果等级标准(北京试行版)》,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评分指标及分值设置进行如下调整:

1.在评分设置方面。在办法第十三条将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由20分调整为25分;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履约能力信息由60分调整为65分;良好行为信息由20分减至10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加注重对施工企业现场履约能力的评价。

2.在评分指标方面。针对与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关于“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要求,企业评分指标删除1个,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增加2个评分指标,分别为“社保缴纳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项目负责人增加1个评分指标,即“践诺履约情况”。

3.在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方面。一是将不良行为分为直接扣分项和经整改后确认再行扣分项两类,并予以标注;同时增加了不良行为直接扣分条目,仅工程现场管理方面就由原来的4项增加为21项,切实加强“两场一库”联动力度。二是删除了不具备操作性的条目,如“连续2个月未对在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的”。三是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部门建议,增加部分新条目,如参与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园林绿化项目的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附有标签的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的(参考《北京市种子条例》的表述)。四是明确了参与不良行为扣分加权的有效项目数,即在施项目数超过10个的,以10作为其有效项目数进行加权平均,如果在施项目数不足10个的,以实际在施项目数进行加权平均。

(三)对原办法部分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调整。参考相关文件要求及各方研提意见情况,对原办法部分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删除了原办法第一条关于“资质核准”的表述,增加了“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并补充了近两年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办法的依据文件;将原办法第三条“市场信用”调整为“社会信用”;在第六条增加了企业“本着自愿参与原则”,自行将信用信息录入信息库等等。

四、各条款释义

新修订的《办法》共20条,分别为:

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信用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第四条,信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信用信息涵盖的内容。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原则和采集标准。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核查及监管。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时限。

第九条,信用信息库相关数据的保存。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异议复核申请及答复期限。

第十一条,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和查询。

第十三条,信用评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及差异化监管模式。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指标和应用方案的调整公布。

第二十条,新修订《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等相关内容。

 

相关政策: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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