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 法规文件 > 其他文件
  1. [主题分类]
  2. [发文机构]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1〕30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字号:   
2021-12-10 09:00:00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合同签订、诚信履约

  (一)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及承接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合同登记公示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行为和结果。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关于分包的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法分包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四)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二十日内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主要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明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检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按照如下标准予以认定:

  (一)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给个人的;

  2.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的;

  4.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后将所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以及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转给其他单位的情形;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等项目部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植物材料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作业承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价款的;

  6.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7.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三)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证照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

  2.有资格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证照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 

  3.与转包行为存在事实合同利益关系的相对方的行为。

  (四)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单位的;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合同范围内的园林植物栽植、整理绿化用地、微地形整理、土壤改良等主体性、关键性作业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三、市、区联动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一)市园林绿化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专项检查。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其中转包是法律禁止行为,是监管和打击的重点。

  监督检查主要针对以下内容:

  1.核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否与招投标一致,实际是否变更;

  2.核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否与招投标结果一致,是否与申报质量监督时一致;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

  3.核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植物材料是否由承包单位采购;

  4.核查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使用的大型设备、机械是否为承包单位所有或租赁。

  5.检查项目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质量安全责任等履约落实情况;

  (二)加大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与发包活动和主体履约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1.对依照前述标准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除依法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将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不良信息标准予以直接扣除信用分,并将其企业列入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范围和频次;

  2.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将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曝光台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信用北京"实施联合惩戒。

  3.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施工单位,以及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违法违规情节从严给予处罚。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的履约行为是园林绿化行业营造景观效果、提升生态效益的基础,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源头,直接影响到首都园林绿化的工程建设水平,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为首都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全面检查,从严查处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原则,对本管辖区域内在建的、今后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进行加强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加重惩处。

  (三)统筹联动,务求实效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信用信息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登记公示、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和互相监督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意识。

  园林绿化建设领域的绿化养护项目参照此通知的精神加强监管,绿化养护项目承包单位不得将除劳务以外的合同范围内的植物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等作业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12月9日


分享:

便民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