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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态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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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10:50:00

  

  各区园林绿化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生态监测数据管理,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16〕40号)和《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态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科技处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12月13日

                                                          (联系人:杜建军;联系电话:8423683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态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园林绿化生态监测网络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采集、共享、利用、更新,保障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利用水平,更好的支撑首都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16〕40号)和《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以及《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监测数据,主要包括北京市生态监测网络所属生态站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功能评估、政策分析、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关于水文、土壤、气象、生物等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采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生态监测数据管理单位两级管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职能部门统筹。

  第五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北京市生态监测网络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生态站点加强和规范生态监测数据管理;

  (三)统筹规划生态监测数据网络,指导生态监测数据开放共享;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生态监测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六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数据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生态监测数据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统筹开展数据整合、使用和更新,服务资源监测、评估和风险预警需求,建立生态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构建便于使用的数据库,建立生态监测数据汇交制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筹重点监测设施设备的集成、检测、校准和维护;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态监测数据保密工作;

  (四)配合开展生态站点监测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生态站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生态监测数据管理政策;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生态监测数据生产采集、加工整理、保存和上报,开展生态监测数据汇交工作,并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态监测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生态站点的生态监测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三章 采集、汇交、保存与维护

  第八条 数据管理单位建立生态监测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生态监测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统一保存原始数据;

  第九条 由数据管理单位统筹各数据生产单位(生态站点)建立数据审核机制,负责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及时报送数据管理单位进行系统数据的更新。生态站点的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次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对已进入管理系统和对外公布的数据,不得擅自更改和删除。

  第十条 加强生态监测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进行定期评价考核,并设立奖罚机制。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一条 政府预算资金形成的生态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全局数据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生态监测数据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生态站点要对生态监测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生态监测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并面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生态站点应根据需求,对生产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生态监测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 生态站点应积极推动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生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与研究论文。

  第十五条 生态监测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生态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生态监测数据的,各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 生态监测数据版权归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所有,其他方无权再次共享和发布,二次共享不能以任何文字、图表形式发表。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生态站点应加强生态监测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生态监测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身份认证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生态监测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生态监测数据的生产采集、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生态监测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并执行落实生态监测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等行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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