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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22-03-01
  5. [成文日期] 2022-01-26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2〕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26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   
2022-01-26 09:05:00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1月26日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参照《古树名木评价规范》确认公布。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编制区级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卫星定位,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标挂统一标志,并将年度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部门。

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依法履责、依规管护的意识。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结合林长制落实属地责任,定期组织签订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书。分布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或者居住小区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应当指定专人管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履行管护责任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街道、乡镇和园林绿化部门统筹解决。

第八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标志规范管理,发掘宣传古树名木历史、科学、文化等,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第九条  古树名木应当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五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当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规范》等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按区园林绿化部门要求制定治理、复壮方案,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一条  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当遵照《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等标准逐株编制抢救复壮方案,经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枯枝死杈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清理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清理方案,经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抢救复壮申请,由园林绿化部门统筹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抢救复壮。

第十四条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与古树名木整体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堆土埋干,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空调室外机排风口应当避开古树名木。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外。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征求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意见,经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在工程建设中,古树名木可由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管护。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管护协议。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避让保护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古树名木树权人、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同意,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移植许可证。

古树名木移植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报市园林绿化部门。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确认。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

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其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制定清理方案并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开展制度性巡查检查,发现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长势衰弱等问题时应当向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联动保护机制。

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伤以及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京绿保发〔2007〕4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关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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