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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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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13:1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行业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营造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近期本市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出现的各种问题,就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和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管理

(一)评标专家应当如实填报专家库必须的基本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信息变更。

发现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单位发生变化或更名而未及时在专家库中修改个人信息的,将责令更正,并按照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记分。

发现评标专家未如实填报实际工作单位以及全部兼职工作单位,未如实填报母子公司、隶属关系公司、股东关系等利益相关单位信息等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评标专家无故不参加园林绿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

(三)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因业务能力或者个人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人员及代理机构人员有义务如实记录评标专家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评审活动情况,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评标纪律、评审质量、公正履职等问题行为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业监管部门。

(五)行业监管部门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管理档案,对评标专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8〕25号)的行为如实记录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六)对不遵守《北京市评标专家承诺书》承诺事项,或聘期内多次违纪的评标专家,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从严惩处。

二、评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一)评标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如发现本人与评审项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应该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责令更换评标专家,并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的,评审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评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评标专家被抽取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项目评审的时间及地点必须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评标专家通过微信、QQ群或其他渠道获取或问询其他评标专家参评信息的;评标专家明示或暗示泄露自己的参评信息的,经发现或被举报,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或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办理。

(四)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参与评审活动。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拟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经发现或被举报,由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有关违规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招投标各方应当依照规定执行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标专家具有依法获取合理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超标准索要超出合理范围的劳务报酬。

(二)招标人应当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结合项目规模、评审工作量和项目复杂程度等情况,合理预估招标项目的评审时间和评审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进行响应,一旦应答即视为接受评审条件和评审报酬标准,承诺按时参与评审活动。

(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标专家评审的劳务报酬,并如实记录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将加强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评标专家对评审工作量按照常规标准超过一天,自愿连续工作提前完成评审工作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已确定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计划评审时间不够且实际评审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招标人应当据实酌情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五)评标专家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用餐要求、交通补助要求的,行业监管部门将对其行为进行约谈警示,并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8〕25号)予以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六)评标专家不得索要、收受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带头或鼓动其他评标专家索要不合理评审劳务报酬或其他好处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纳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将有关违规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许诺超标准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干扰评标专家正常评审工作的,行业监管部门将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进行处理。

五、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其他评审责任

(一)评标专家应当履行所参与评审项目的后续询问、质疑、复议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标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报酬。

(二)评标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报酬。

(三)评标专家拒不配合履行以上责任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其纠正错误后,仍将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8〕25号)从重予以记分处理。

六、违反规定的评标专家评审资格的处理

(一)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暂停3-12个月不等期限专业评审活动的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暂停期满且整改合格后,可以恢复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被查实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时,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落实,并视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通告,开展警示教育。因违纪违规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评标专家将停止所有专业评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纳入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或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评标专家发生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行为的,将视情通报评标专家所在法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北京”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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