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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绿道工程设计方案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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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2 17:07:00 来源: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绿道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绿道规划设计水平,充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休闲健身需求,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北京市级绿道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道是《北京市绿道建设规划》中所明确的一种串联各类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适用于步行、骑行等慢行休闲方式的线性绿色空间。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绿道工程由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建设,并负责申报绿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按以下程序对绿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管理:

  (一)市级绿道工程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向市园林绿化局申报设计方案。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市有关单位参加,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报送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图纸等材料。正式受理后,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关于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区县级绿道工程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市园林绿化局及区县相关部门参加,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报送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图纸等材料。正式受理后,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关于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并须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园林设计文件内容与深度》(DB11/T 335-2006)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书面申请应当明确绿道工程类型、线路走向、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设计内容等项目基本情况。

  所报图纸均应为工程蓝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工程蓝图应包括总平面索引、绿道选线、种植规划、服务设施布局等图纸。图纸比例宜为1:500、1:1000,最小不得小于1:2000。

  第八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绿道工程设计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非国有土地上建设绿道工程的,其设计方案规划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未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同意的绿道工程,不得参加优秀园林设计、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等全市性行业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绿道工程设计方案管理机制,按照要求,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做好绿道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4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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